泉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08-12-01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0-10-12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防办成立人防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人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省人防办综合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机关、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负责省人防办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的日常工作和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收集、发布和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省人防办指挥通信处负责指导协调通信站共同做好人防“两网”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设区市人防办以及县(市)区人防办设信息员1名,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和报道工作。
      第八条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科学界定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及时在省人防办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和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进行公布。
      第十条 省人防办各处室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发送给信息网络办公室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各处室保密初审和复审工作,由经办处室信息员和处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省地下指挥所管理中心和省人防通信站有涉及需要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统一由指挥通信处负责审查后发布;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有涉及需要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统一由工程处负责审查后发布;省人防干部培训中心有涉及需要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统一由省直人防与平战结合处负责审查后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各业务处室完成,发布、归档由信息网络室完成。
      第十九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省人防办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政策法规(人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人防规划(人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统计信息(人防综合统计信息);
      (五)财务情况(人防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收费(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采购(人防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 (人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工程建设 (人防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政策(人防扶贫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防灾救灾(人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防护设备 (人防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工作动态
      (十四)其它应主动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和归档程序由信息网络室完成,承办和答复程序由相关业务处室完成。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防建设或收费方面有关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审查,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和办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和办领导签发后,交由信息网络室上网发布答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答复
      本办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八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该包括:
      (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省人防办在办公大楼一楼“结建”审批服务中心设有公开行政许可类信息、“结建”审批办事程序和人防网上审批服务窗口。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办机关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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