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08]13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08-12-01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0-10-12 00:00
    各设区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人防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广泛征求全省各级人防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2、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以下简称“两网”)的信息采集、审批、发布和维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政务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两网”网站是我省人防开展对外信息公开和交流的平台,是展现我省人防机关风采和形象的窗口,在信息发布和日常维护工作中应坚持“分工负责,互动参与,及时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防信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和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三条 人防“两网”网站属于人防非涉密网,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拟公开的人防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成立人防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省人防办行政机关和全省人防系统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省人防办综合处是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省人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规范人防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措施和各项制度建设;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四)负责复核人防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
      (五)会同监察部门对人防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办机关各处(室)及时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工作。
      第六条  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负责人防互联网站和人防政务网站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工作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防信息网络工作规划,制定有关人防电子政务、信息网络的规定制度,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全省人防信息网络工作;
      (二)负责对省人防办人防互联网站和人防政务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采集上报的各种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和确定发布栏目,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进行核稿;
      (三)负责对省人防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收集、发布和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的报送工作;
      (四)组织、协调办机关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网上受理、承办和答复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办机关网上审批工作和办机关、直属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六)编制《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理论研究,制订《条例》及信息网络工作的教育培训计划;
      (八)指导信息员完成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九)完成省人防办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省人防办指挥通信处负责指导协调通信站共同做好人防“两网”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一)承办人防“两网”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
      (二)做好人防“两网”网站的技术安全防范,积极配合网络安全部门对网络安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网站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三)根据人防“两网”网站的工作需要,及时对网站的系统软件进行更新和升级工作;
      (四)主动协调省数字办和省政务信息网有关事宜;
      (五)会同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认真组织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网络建设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审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各种类型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确定信息公开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一般信息公开;对已经制作完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同时送一式二份正式文件给信息网络室,便于及时送交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填写信息公开的“内容概述”、“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
      (二)负责对本单位拟上网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及时提供稿源信息,对本单位的网上信息进行更新;
      (四)负责制作本单位人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内容;
      (五)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承办和答复工作;
      (六)工程处、省直人防与平战结合处和“结建”办具体负责承办网上审批工作;
      (七)工程处、法规处、指挥通信处、省直人防与平战结合处、财务处、人事处、“结建”办、通信站和定额站负责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八)省人防办直属单位对拟上网公开的人防信息,应先提交给机关对口部门进行审查把关后,再按照有关审批手续进行上网发布。
      第九条 福建省人防系统信息员工作职责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人防办设信息员一名,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和报道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人防信息的采集、制作、整理和报道工作;
      (二)确保人防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完整、内容真实和图文并茂;
      (三)确定制作信息公开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一般信息公开;对已经制作完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同时送一式二份正式文件给信息网络室,便于及时送交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填写信息公开的“内容概述”、“
    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
      (四)按要求及时提交发送、更新网上公开的人防信息;
      (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及时做好公开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确保人防信息不发生泄密现象;
      (六)主动做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人防信息的受理、承办和答复工作;
      (七)加强与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进行有关业务的沟通协调。
      第十条 规范网上审批工作制度
      (一)省人防办机关担任网上审批的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数字办、效能办、审改办联合出台《福建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省人防办网上审批办事服务窗口,设在省人防办办公大楼一楼“结建”审批服务中心,负责采集接受承办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档申报材料;
      (三)审批部门接到审批申请后,单体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并联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四)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后,启动审批事项流程,开始计时,各环节审批责任人必须按照该事项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在网上审批办理平台上完成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五)审批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不按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审批业务等行为的,省效能办或监察机关将要求有关审批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章   栏目设置与内容

      第十一条 工作动态栏目:主要刊载人防新闻发布,全省性的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省人防办领导的重大活动情况以及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等。
      新闻图片栏目:主要刊载与人防系统有关的时事新闻图片;
      通知通报栏目:主要刊载省人防办机关给各单位下发的通知通报等文件。
      人防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要刊载人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务公开栏目:主要介绍省人防办领导班子情况,机构设置、机关效能、人防发展历程、处室职责、联系电话以及与人防工作有关政务公开的事项。
      公示公告栏目:主要刊载人防部门需要向公众公开有关的公示公告内容。
      人民防空栏目:主要刊载人防知识、防空知识、空袭战例、人防演练等内容。
      灾情信息与防灾知识栏目:主要刊载本省灾害事故、国内灾害事故、国外灾害事故、防灾知识。
      研究探讨栏目:主要刊载我省人防系统各类人员撰写的有关人防学术和工作研究的文章。
      军事天地栏目:主要刊载与军事方面有关题材的文章。
      地下空间栏目:主要刊载国内外地下空间建设、对地下空间探讨研究的文章。
      准军事化建设栏目:主要刊载人防部门做好准军事化建设的有关体会、有关文件,以及上级对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
      视频信息栏目:主要播放人防宣传教育片、记录片和人防工作有关的视频信息内容。
      应用互动栏目主要有:主任信箱、网上建议、网上投诉、网上调查、投稿信箱、在线学习、在线申报、在线访谈。

    第四章 上网信息的收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工作遵循“谁发布、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各设区市人防办提供的信息必须由分管办领导或主官签发;各县(市)区人防办提供的信息必须由主官签发。
      第十三条 人防“两网”网站的信息来源和收集,主要依靠省人防办机关、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人防办信息员进行提供稿件。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各业务处室完成,发布、归档由信息网络室完成。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受理、承办、答复、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受理、发布和归档程序由信息网络室完成,承办和答复程序由各业务处完成。
      第十六条  拟上“两网”网站信息审核程序
      省人防办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人防办拟上“两网”发布的信息,由供稿单位信息员进行初审;信息员填写《福建省人防办上网信息审批单》;供稿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查;提交发送给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汇总筛选;综合处审核;报办领导审批;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必须在所有审批手续完成以后,才能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信息员采集信息;信息员填写审批单;处室负责人审查;投稿;信息网络室对稿件进行筛选、编辑和确定上网栏目;综合处审核;办领导审批;信息发布;信息存档;实时统计投稿数和采用数。
      第十九条  人防“两网”网站信息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数据资料(不含法律、法规等文件)在网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对一般性的信息资料,在网站的保存期限为1-3个月。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的文件格式,上网信息的电子文档格式分别为:WORD、HTML或TXT格式;图片格式分别为:BMP、JPG或GIF。
      对提交发送的信息一律选用“文本录入”类型,被复制的源文件应使用纯文本格式;若配有图片,应将图片宽度调整为800×600象素,统一插放在文字信息内容后,一次提交发送图片不超过5幅。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65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网站建设纳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30分);在线办事(35分);公众参与(20分);网站性能、设计及运行维护(10分);内容保障与协同(5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人防办办公会议要求,对各单位每年报送信息和使用情况,省人防办要进行讲评,对报送信息质量好、数量多和用稿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六章  网站的安全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省人防办监察室负责查处网上违规行为,监督人防“两网”网站的信息内容,监督人防政务公开、人防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两网”网站的安全管理,杜绝不良、有害的信息在“两网”网站上发布和转载,凡是上网发布每条信息,必须注明供稿单位、供稿人和审核人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在人防政务网、互联网开设与人防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严禁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进行恶意删改、传播有害信息。对于违规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费保障,“两网”网站的信息更新、维护、网站管理和设备维护的经费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两网”主页栏目更新需求和设备维护的工作需要,编制专项预算经费申请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网络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08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防办成立人防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人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省人防办综合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机关、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负责省人防办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的日常工作和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收集、发布和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省人防办指挥通信处负责指导协调通信站共同做好人防“两网”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设区市人防办以及县(市)区人防办设信息员1名,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和报道工作。
      第八条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科学界定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及时在省人防办人防互联网站、人防政务网站和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进行公布。
      第十条 省人防办各处室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发送给信息网络室进行上网发布及送交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各处室保密初审和复审工作,由经办处室信息员和处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省地下指挥所管理中心和省人防通信站有涉及需要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统一由指挥通信处负责审查后发布;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有涉及需要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统一由工程处负责审查后发布;省人防干部培训中心有涉及需要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统一由省直人防与平战结合处负责审查后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各业务处室完成,发布、归档由信息网络室完成。
      第十九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省人防办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政策法规(人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人防规划(人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统计信息(人防综合统计信息);
      (五)财务情况(人防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收费(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采购(人防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 (人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工程建设 (人防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政策(人防扶贫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防灾救灾(人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防护设备 (人防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工作动态
      (十四)其它应主动公开的人防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和归档程序由信息网络室完成,承办和答复程序由相关业务处室完成。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防建设或收费方面有关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审查,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和办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和办领导签发后,交由信息网络室上网发布答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答复
      本办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八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该包括:
      (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省人防办在办公大楼一楼“结建”审批服务中心设有公开行政许可类信息、“结建”审批办事程序和人防网上审批服务窗口。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办机关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省人防办信息网络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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