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12〕4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3-26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时间:2012-04-02 00:00
    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已经3月19日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结合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由各单位通过福建人防门户网站投稿信箱发送或直接向信息网络室提供。
      第五条  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  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凡是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在公文的时间落款及盖章的左侧下方注明:(此件主动公开)。
       第七条  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并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文件的拟稿人、审核人、签批人都应负有保密责任。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  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报综合处进行审定,仍无法界定的,报省人防办保密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八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  综合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综合处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拟稿处(室)、直属单位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打字室及档案室打印盖章后,由信息网络室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对拟上网发布公开信息审核程序
      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拟上网发布的公开信息,由拟稿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福建省人防办上网信息审批单》;拟稿单位经办人员对公开信息进行初审并签名;拟稿单位负责人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签名;信息网络室负责人对公开信息进行上网核稿并确定发布栏目;综合处(办保密办)负责人对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由供稿单位报送分管办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由信息网络室负责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拟上网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文件制作完成后将已完成审批的上网发布公开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交信息网络室。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室于每月的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送交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第十五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发布。一般信息由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审签后报送,重要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及上网发布。
      为提高办事效率,拟稿单位在报送已经审批的纸质材料时,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第十六条  省人防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信息网络室具体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录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信息网络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省人防办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防办分管领导审批,经省人防办保密委审核后,由信息网络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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