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处罚)责任制度
    时间:2018-11-20 00:00

    第一条  为保障合法有效地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泉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要求和执法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泉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管理职能范围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有关科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科室、市人民防空指挥所991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发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提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按照如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发现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时,经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办负责法制的工作机构审查。

    (二)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由办负责法制的工作机构组织听证。法制工作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办领导审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的主体,行政执法案件的陈述申辩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应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名义作出。

    第六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后,由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制作陈述申辩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件评议委员会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查,并提出处罚意见报办领导审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职能范围内的,应及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法制工作机构应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指以下四种情形:

    1.罚金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

    2.责令停业整顿的;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加强对本部门和本部门所属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实务培训,定期开展案件评议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执法素质。

    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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