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4-0201-2019-00001
- 备注/文号:泉退役军人局〔2019〕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9
泉退役军人局〔2019〕54号
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市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9〕29号)文件精神,就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意见,并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发布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起草科室(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填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送审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分别按下列要求随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有关部门(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以市委、市委办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按泉政〔2017〕4号文件要求备齐以下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局政策法规科做好指导配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的函件;
2.拟起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复印件;
4.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有举行听证会的,附听证记录;
5.文本3份,附电子文本。
对各科室(单位)起草的以市委、市委办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收集汇总。
(二)以市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在征求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同意,连同以下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1.拟起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文件,附电子版;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复印件;
3.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送审表》。
三、以市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由政策法规科按泉政〔2017〕4号文件要求备齐以下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备案。
1.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备案报告应按顺序编号);
2.文件正本3份,附电子文本;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或评估论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出台20天内,应通过传统媒体或新媒体,以微视频、抖音视频、图表解读等方式进行公开和解读,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实行时间,除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外,一般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附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送审表
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送审表
送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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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科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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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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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依据材料(拟起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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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已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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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已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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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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