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QZ00501-0300-2020-00007
    • 备注/文号:泉信函〔2020〕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信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31
    泉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8-20 10:55

    各科室,信访服务中心: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20731       

     

    (此件主动公开)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转发关于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泉委组综〔201789号)《关于规范市直政府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8185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二、归档范围

    履历材料,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学历学位材料,培训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政审材料,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表彰奖励材料,廉洁情况材料,处理处分材料申诉材料,个人诚信材料,职务职级材料,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综合科负责干部人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规范制作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工资材料等,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清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将材料移交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二)接收调入、新任职干部过程中,综合科做好查档工作,缺失档案材料的,应与原单位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及时补齐。

    (三)综合科要与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出现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的,应按规定及时补充收集,需要干部本人提供的,干部本人需全力配合。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不准将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4.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5.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五)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如下:

    一、管理对象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挂职干部、劳务派遣人员)和已退休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职工)。

    2.市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

    1.新进入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属登记备案对象的,综合科应按备案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备案。

    2.岗位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等),综合科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变更登记或撤销备案。

    3.已登记备案人员,有重大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做好更新报备。

    三、证件管理

    1.干部职工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

    2.干部职工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需提前向综合科报备。属登记备案人员的,需填写《关于同意XXX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办理后的证件于5天内交至综合科保管。

    3.干部职工出入境证件统一由综合科保管,并出具《XXX同志证件收取证明》,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退还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4.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综合科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主要领导报告。

    四、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1.干部职工需因私事出国(境)的,按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1)在职干部职工需事先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并进行出国(境)报备;(2)已登记备案人员需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按要求完成审批;(3)系中共党员的,按规定办理保留党籍手续;(4)凭批准后的报备审批材料向综合科领取相应的出入境证件,并填写《XXX同志出入境证件领用申请记录表》;(5)涉密人员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干部职工每次因私事出国(境)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可根据工作年限,结合个人年休假安排),一般应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

    3.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4.干部职工应在返回后5天内将相关证件交还综合科并签名确认。不能按时上交的,要书面作出说明,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延时上交时间,报综合科备案。出入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检查,说明遗失过程,并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挂失,挂失补办的证件按时上交综合科。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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