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QZ00132-0200-2017-00007
    • 备注/文号:泉审监〔2017〕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16
    泉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3-17 09:14
     局机关各科室、党总支,计算机审计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我局原有的《审计公示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审计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计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审计局

                         2017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审计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审计法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修订后的《审计公示制度》公布如下:

    一、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包括调整后的审计计划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应在通知书送达的被审计单位的明显位置张贴《审计公示》,延伸的单位一般不张贴。

    二、《审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及范围、实施审计的起止时间、审计组和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范围和联系方式、审计组成员、审计组兼职廉政监察员名单、审计“八不准”等 (详见《审计公示》式样) 。

    三、审计组实施进点审计前,应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审计实施方案和廉政纪律,按《审计公示》内容要求,填好《审计公示》有关事项。

    四、审计组进点审计,可运用被审计单位(指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的电子显示屏、局域网、政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发布或张贴《审计公示》,必要时向被审计单位做好情况说明。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应按《泉州市审计局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办理。对驻局监察室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应在核实情况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被审计单位的干部职工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件,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经所在审计机关同意,会同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采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同时,要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接到反映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的举报,审计组兼职廉政监察员和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这项制度的意义,并加强组织领导,审计组分管领导和驻审计机关纪检组或监察室要经常深入审计一线,认真处理实行审计公示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兼职廉政监察员要保持与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促进审计公示度的落实和完善。

    八、驻审计机关纪检组或监察室要加强对审计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对审计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两次集中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研究和解决审计公示制度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公示制度。

    九、修订后的《审计公示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审计公示制度》(泉审监〔200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公示(式样)  

     

     

     


    附件

    审  计  公  示

     

    根据《审计法》规定,泉州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从               日起至               止对                                               进行审计。为了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欢迎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在审计期间,随时向审计组反映审计对象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方面的情况。同时,为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廉政建设,可随时向驻泉州市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反映审计组及其成员是否依法审计、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廉洁从审、秉公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成员:

    审计组兼职廉政监察员:

    审计组审计期间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审计组所在部门办公地点: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5楼泉州市审计局。

    电话号码:                  邮编:362000

    驻泉州市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地点: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5楼泉州市审计局。

    电话号码:0595-22212803     邮编:362000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抄送:省审计厅,泉州市纪委,各县(市、区)审计局。

    泉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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