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2-0200-2017-00008
- 备注/文号:泉审监〔2017〕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16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加强审计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现对《泉州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兼职监察员工作规定》予以修订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审计局
2017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
兼职监察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纪政纪和审计纪律,促进局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勤政廉政,提高审计监督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发挥审计机关“免疫系统”功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科室应当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兼职监察员(以下简称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由本科室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科室负责人一般不兼任。
第三条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责任,廉政监察员在其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分析和掌握本科室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科室有关人员做好《审计公示》的张贴和《泉州市审计局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自报表》的填报以及审计廉政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上报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协助所在科室负责人了解掌握本科室人员思想动态,对本科室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洁从审教育。
(四)向所在科室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科室人员在工作作风、审计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打招呼。
(五)协助驻局监察室办理和反馈人民群众对所在科室及其人员违反审计纪律等问题的举报事项。
(六)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反映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转达审计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的反映和意见。
(七)完成驻局纪检组、所在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履职工作需要,享有以下权利 :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局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
(二)有权要求驻局监察室遵照有关程序,告知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的办理情况。
(三)参加必要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者驻局纪检组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违反审计纪律问题据实作出文字解释或者说明。
(五)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被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带头遵纪守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依法办理的审计事项,自觉执行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并严守秘密。
廉政监察员因未履行职责致所在科室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的确定,由所在科室推荐,由驻局纪检组审核,报局党组研究确认。
第七条 驻局纪检组牵头组织廉政监察员有关集中活动,局办公室应提供协助,有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八条 驻局纪检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全体会议,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听取廉政监察员工作情况汇报,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交流、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廉政监察员的人和事,驻局纪检组应认真受理核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并作出处理,或依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泉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兼职监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泉审监〔2009〕61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审计厅,泉州市纪委,各县(市、区)审计局。
泉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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