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2-02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泉审〔2024〕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30
泉州市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党总支、综合保障中心:
《泉州市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泉州市审计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审计实践服务的作用,依据省审计厅《福建省审计信息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审计局各科室。
第三条 单位信息报送及个人年度信息被采用基本任务
(一)市审计局:①科室:经济责任科、财政金融科、行政事业科、企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电子数据科、农保科、资环科、政策跟踪科等9个业务科室每个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办公室、法规科、内审科、党总支、综合保障中心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②个人(不含职工和临时人员):每人年度被采用信息不少于2篇。
(二)各县(市、区)审计局: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被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二)被审计署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三)被《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杂志采用的信息。
(四)被省厅办公室、综合处、驻厅纪检组、科研所采用的信息。
(五)被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六)被市审计局采用的信息。
(七)被县(市、区)委办公室、县(市、区)人大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县(市、区)纪委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八)被国家级、省级、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信息。
以上所指审计信息均不包括审计公文。
第五条 考评程序
各单位在每年1月20日前,认真核对省厅、市本级三级信息发布系统通知公告栏中的上年度审计信息统计结果,汇总上一年度信息工作成果情况,按照评分标准填制《年度审计信息采用情况自评表》,与相关加分证明资料一并报市审计局办公室。市审计局在复核的基础上评定名次,并通报全市考评结果。
第六条 评分标准
(一) 采用分
1.被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采用的每篇计30分、《专报件》及《八闽快讯(增刊专报)》采用的每篇计50分;
2.被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讯》采用的每篇计30分、《政讯专报》采用的每篇计50分;
3.被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采用的每篇计20分;
4.被审计署《审计工作动态》、《审计工作通讯》采用的每篇计15分;
5.被《中国审计(信息窗)》采用的每篇计15分;
6.被《中国审计报》头版采用的每篇计30分,2版采用的每篇计20分,3版财经研究采用的每篇计30分,4至8版采用的每篇计15分;
7.被审计署门户网站(审计署官网、审计署今日头条、审计署微信公众号等)采用的每篇计20分;
8.被省厅编辑采用的《审计简报》每篇计10分、《审计简报(简讯)》每篇计8分;
9.被驻省厅纪检组编辑采用的《审计纪检》、省厅编辑采用的《福建审计(信息窗)》每篇(条)计10分;
10.被省厅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5分,省厅政务网站采用的每篇计3分,省厅三级信息发布平台采用的每篇计2分,参与省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的每篇计30分;
11.被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采用的每篇计8分;
12.报送市审计局《要情专报》每篇计2分,报送并被采用上报的每篇计10分;
13.被市审计局“审计简报”采用的每篇(含简讯)计3分,被“泉州审计”微信公众号采用的每篇计3分,被市审计局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2分,被市审计局三级信息发布系统采用的每篇计2分;
14.被县(市、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县(市、区)纪委办公室采用的县级审计机关信息每篇计1分(同一篇信息多处采用只算一篇);
15.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计20分;
16.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计15分;
17.被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计10分。
(二)加分
1.被省领导、署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0分;
2.被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每篇加20分;
3.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加20分;
4.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领导批示,或被其办公室批转的每篇加10分;
5.得到县(市、区)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
6.审计信息反映问题引起重视,出台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促进整改的信息,每篇加20分。
(三)减分
在上报的审计信息中,事实、数据等主要内容发生错误的,每次减20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考核资料的,扣减20分;经查明为虚假信息或信息采编发生严重错误、被有关部门、单位追究责任的,取消当年度信息考评资格。
第七条 考评与奖惩
(一)市审计局按季度通报各单位信息采用及得分情况,年终进行全年总考评。
(二)根据全年考评结果,评出县(市、区)审计局前三名、市审计局科室(办公室正常参加评分但不列入表彰)前两名和市审计局个人前两名,分别予以表彰、奖励。
(三)每年评选全市10条审计好信息,予以通报表彰。
(四)未完成基本报送任务,或上报信息中事实、数据等有严重错误的单位、科室将取消信息评先资格;市审计局个人未完成年度信息采用任务的将取消个人信息评先资格。
(五)年度信息完成情况将作为单位(科室)和个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考评要求
(一)坚持在“严”上下功夫。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持科室负责人初审、业务分管领导复审、办公室统一复核编辑、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审批,严格“外网”信息把关审核,落实领导签批责任,做到“逐句推敲、逐篇审批,人人负责、层层把关”,确保信息质量。
(二)坚持在“实”上求成效。紧贴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敏感性高这一特点,信息宣传工作始终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华而不实,做到“数据未核不发、情况不清不推”,防止问题出现,从而授人以柄、影响全局。
(三)坚持在“活”上抓创新。坚持“直面现实抓热点、揭示矛盾解疑点、紧跟中心抓重点”,灵活利用政务网、快报、期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报道单位好人好事、经验做法,坚持每周推送不少于2期“微信公众号”,栏目设置要紧贴实际、及时更新,每月编发1—2期《审计简报》。
(四)坚持在“评”上促提升。坚持“三定”(定任务、定标准、定目标)的基础上,按照《信息考核办法》,坚持每月统计公示1次、每季通报1次、半年初评1次、年终总评1次,对标找差,表扬先进、鞭策后进,营造齐抓共管、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有效提升信息宣传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泉州市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泉审综〔2016〕116号)停止执行。
附件:年度审计信息采用情况自评表
附件
年度审计信息采用情况自评表
单位(科室): 日期:
采 用 情 况 |
每篇分值 |
采用篇数 |
自评得分 |
|
一、采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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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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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委办公厅《专报件》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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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增刊专报)》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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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讯》 |
30 |
|
|
|
5、省政府办公厅《政讯专报》 |
50 |
|
|
|
6、省纪委办公厅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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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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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计署《审计工作动态》 |
15 |
|
|
|
9、审计署《审计工作通讯》 |
15 |
|
|
|
10、《中国审计(信息窗)》 |
15 |
|
|
|
11、《中国审计报》头版 |
30 |
|
|
|
12、《中国审计报》2版 |
20 |
|
|
|
13、《中国审计报》3版财经研究 |
30 |
|
|
|
14、《中国审计报》4-8版 |
15 |
|
|
|
15、审计署门户网站 |
20 |
|
|
|
16、省审计厅《审计简报》 |
10 |
|
|
|
17、省审计厅《审计简报(简讯)》 |
8 |
|
|
|
18、省审计厅《审计纪检》 |
10 |
|
|
|
19、省审计厅《福建审计(信息窗)》 |
10 |
|
|
|
20、省审计厅门户网站 |
5 |
|
|
|
21、省审计厅政务网站 |
3 |
|
|
|
22、省审计厅三级信息发布平台 |
2 |
|
|
|
23、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
30 |
|
|
|
24、市委办公室《侨区快讯》 |
8 |
|
|
|
25、市人大办公室 |
8 |
|
|
|
26、市政府办公室《泉州要讯》 |
8 |
|
|
|
27、市纪委办公室 |
8 |
|
|
|
28、市审计局《要情专报》(报送) |
2 |
|
|
|
29、市审计局《要情专报》(报送并被采用上报) |
10 |
|
|
|
30、市审计局《泉州审计》 |
3 |
|
|
|
31、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2 |
|
|
|
32、市审计局三级信息发布系统 |
1 |
|
|
|
33、县(市、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纪委办 |
1 |
|
|
|
34、国家级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
|
20 |
|
|
|
35、省级主流媒体计:福建日报、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电视台、东南卫视、海峡卫视、福建人民广播电台)、《海峡通讯》杂志、福建东南网;人民网地方频道、新华网地方频道 |
15 |
|
|
|
36、市级主流媒体计:泉州晚报、泉州广播电视台,泉州网 |
10 |
|
|
|
小 计 |
|
|
|
|
二、加分 |
|
|
|
|
1、省领导、署领导批示 |
30 |
|
|
|
2、省政府办公厅批转 |
20 |
|
|
|
3、中办、国办采用 |
20 |
|
|
|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领导批示或被其办公室批转 |
10 |
|
|
|
5、县(市、区)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批示 |
5 |
|
|
|
6、反映问题引起重视,出台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促进整改的信息 |
20 |
|
|
|
小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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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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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事实、数据等内容存在错误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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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考核资料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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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存在虚假信息或信息采编严重错误,被有关部门、单位追究责任的 |
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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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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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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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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