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https://xxgk.quanzhou.gov.cn/qzrfb/zfxxgkml/yzdgkqtxx/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信息公开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日期。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三)公开渠道
1.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形式。
2.在泉州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可查阅市国动办公开的信息。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咨询电话:0595-22390890。泉州市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大兴街与府东路交界处(市政府前四朵花瓣),咨询电话:0595-22199085。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机构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办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咨询电话:0595-28985309
办公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A395
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0595-28985309
通信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A395
邮政编码:362000
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国动办专栏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国防动员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国动办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国防动员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国动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