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4-0501-2024-00035
- 发布机构: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31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一)制定背景
拥护爱戴子弟兵,优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一环,对提高军队战斗力、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繁荣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部《意见》),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优待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方向。2022年1月,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2号,以下简称省厅《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上述文件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出台《实施细则》的意义
1.落地落细优待政策的具体措施。省厅《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优待目录清单”。目前,我省莆田市已率先出台实施细则和优待目录清单。2023年至2024年,我局联合各相关部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评估修改,进一步梳理了泉州市优待工作现有的政策措施,最终出台《实施细则》,目的是巩固泉州本地好的做法,整合零碎措施,补强薄弱环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真正让优待措施“好用”和“用好”,是贯彻落实省厅《实施办法》的必要举措。
2.回应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期待的现实需要。2022年3月1日,我市全面启动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以来,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成效显著,优待证申请率、通过率和发放数三项指标均居全省第一。随着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高度关注优待证具体优待优惠举措。鉴于相关优待政策种类多、时间跨度长、依据零散,制定我市《实施细则》有利于优待工作的开展。
3.营造全社会崇军拥军的良好氛围。我市是兵源大市,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总结推广的“晋江经验”的孕育地和实践地,素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连续九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联〔2022〕1号)、《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2号)等。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是在省厅《实施办法》基础上,围绕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等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优抚对象优待体系和工作体系,将上级规定与泉州实际相结合,细化优待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优待内容、部门职责分工、管理机制和组织保障,并按照上述不同对象,在附件部分,罗列优待目录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其中,优待内容是《实施细则》的重点,主要包括精神荣誉、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优待、文旅交通优待、就业创业支持等政策措施,并明确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确保优待措施的落细落实。
四、细化和创新点是什么?
优待目录清单从两方面进行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一方面,增加了优待目录清单的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增加到38个,增加了组织部、社会工作部、文明办、医保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残联、清源山管委会、交发集团、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泉州分公司等12个部门。属按照部门法定职责明确分工归属,便于工作执行和操作。另一方面,增加或调整的优待措施体现在优待内容和优待目录清单中。泉州市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共208条,比省级153条增加了55条,惠及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5类对象,其中:《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由18项增加至22项,《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目录清单》由32项增加或调整至37项,《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由36项增加或调整至48项,《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由35项增加或调整至56项,《“三属”优待目录清单》由32项增加或调整至45项。主要情况如下:
1.细化优待内容。对省厅《实施办法》的原则性提法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突出本地特色做法,使优待内容更加具体明确,增强了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其中:
(1)立功受奖送喜报方面,明确了具体分工,与部门法定职责相符,方便基层实践操作。
(2)慰问功臣方面,增加了“慰问泉州籍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军人或对军队作出贡献的亲属代表”的特色做法,彰显我市作为“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城市的拥军力度,属增益性规定,符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5条和第三章“荣誉维护”的规定。
(3)文旅优待方面,采取罗列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如中国闽台缘博物馆、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泉州博物馆、市图书馆、华侨历史纪念馆等,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动物植物园和其他名胜古迹、景区等,方便实践执行。
(4)医疗优待方面,明确市级全市性医疗优待定点医院范围,符合省厅《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的要求。
2.扩大优待覆盖面。
(1)就业创业方面,明确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等公益岗选聘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军人的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和“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的要求。
(2)惠民便民方面,增加了扶持创业、通讯资费优待要求、公用事业商业服务业惠民便民服务要求、有线数字电视增值服务优惠等方面的内容,是依据省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2号文件规定,鼓励上述国企提供,征求意见期间上述主体均无意见,属于自愿性给付。
(3)教育优待方面,重新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对优待项目进行梳理。
(4)基本生活优待方面,增加符合条件的对象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优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文旅优待方面,增加了公交线路和旅游景区“两免”措施,全市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待遇对象从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扩大到全国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三属”,比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优惠力度更大,也符合《退役军人保障法》第5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规定以及部《意见》、省厅《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与《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实行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辖区内公交车和免门票游览景区园区的通知》(泉退役军人局规〔2023〕1号)保持一致。
3.突出优待目录清单的开放性。目录清单持开放性态度,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调整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发展,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项目内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可在优待内容、范围、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充实、完善、提升。
五、实施细则什么时候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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