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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数据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时间:2025-01-10 16:08

  为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证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我局处理的活动。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流程图”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实行“五定六包”,(五定即定牵头领导、定经办科室负责人、定具体办案人、定结案和汇报时间、定回访巩固率;六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果、包息诉息访、包稳定)。

  四、信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承办业务科室具体抓落实。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纳入科室工作的议事日程,接待重要来访、阅批重要来信,认真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五、来函来电经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后,呈送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职能科室办理。

  来我局信访的人员,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涉及具体业务科室的,由办公室通知熟悉情况的同志负责解释说明;省数据管理局、市信访局来电来函要求协助处理的上访,经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报业务分管领导,安排业务科室前往协助。

  六、有关业务科室应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下列方式分别办理:

  (一)对本机关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党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党政机关办理。

  (三)对无具体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问题,可以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酌情解决。如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向信访人解释说明。

  七、业务科室及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做到一事一办、专人专办,按照办理信访事项“流程图”和“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对前来我局上访的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诉,悉心办理;及时、适当、正确处理信访人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加强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讲明政策规定和不能解决的原因,以缓和群众情绪。

  八、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信访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变上访为下访,认真分析信访工作动态,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预防排查,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九、加强信访件的登记管理。省信访局、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及“12345便民服务平台”等有关部门交办批转以及群众直接寄送的信访件,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分发、督查;群众直接来我局上访的,由办公室登记上访人员的姓名、人数、住址及反映的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业务科室负责解释说明或将有关反映材料转交业务科室办理。

  十、各业务科室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要求时限办结。省信访局、市委、市政府、市信访联席会等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解决的信访件,业务科室应根据领导要求及时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告知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泉州市数据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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