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制作和发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局现行办文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一、制作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由市数据管理局各科室按照有关规定拟稿的,依托市级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办理的,以泉州市数据管理局、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领导小组和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1.拟稿(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
拟稿人在市级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拟文页面上,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由业务部门拟稿的,业务部门必须选择公文的公开类型。选择“不公开”的,要在“不公开理由”栏标明理由。
2.审核(同时审核公开属性)
主办科室负责人审稿,并审核公开类型。
3.复核(审定公开属性)
主办科室分管领导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数据管理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印发。签发领导不再对文件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4.发布(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
网站发布。发文科室自发文起15 个工作日内,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文件word文档和扫描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
(二)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
1.拟稿
拟稿人在拟稿时同时提出公开属性的意见。
2.审核
主办科室负责人审稿,并审核公开类型。
3.复核
主办科室分管领导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4.发布
办公室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填写《泉州市数据管理局信息发布审批单》,经审批后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二、获取保存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此类信息特指本局从其他部门、法人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分类整理。办公室按照《条例》规定分类整理上级下发、下级上报的文件和保存超过保密期限的现行文件,并提出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超过保密期限应公开的文件清单。
(二)审核
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公开类型。
(三)签发
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四)发布
由办公室分别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目录,并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五)如发文单位已在网上公开的,由办公室在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栏目建立链接指向该网页。
附件:关于公文文种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关系的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