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促进本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服务,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现将《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促进本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服务,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根据《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开发服务平台”)是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支撑平台,以“原始数据不出平台、结果数据不可逆算”为基本原则,为数据使用单位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服务。
(三)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指导监督开发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做好开发服务平台的建设运维和日常运营工作。
(四)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确定)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运营单位,作为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开发服务平台的建设运维和日常运营工作。
(五)本细则适用于泉州区域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及相关活动。
二、平台入驻
(一)数据使用单位及第三方服务商在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业务前应申请入驻开发服务平台。开发服务平台对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的入驻要求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近三年内(单位成立或登记注册不满三年的,从成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起)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违法失信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并优先支持具有DCMM贯标资质的企业入驻开发服务平台。
(二)申请入驻的单位在开发服务平台注册时应进行单位身份认证,认证方式有以下两种:
1.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认证。开发服务平台提供72小时有效的入驻二维码,申请入驻的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应使用“泉服务”平台扫码认证,并在线签署《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入驻承诺书》。
2.纸质材料认证。申请入驻单位应提供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单位情况说明和《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入驻承诺书》。非福建省内企业,仅支持纸质材料认证。
经平台运营单位核验通过后,数据使用单位即可完成入驻。
(三)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发生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更的,应当在变动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开发服务平台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三、申报审批
(一)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申请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流程主要分为场景预申报审核和场景申报审批两个环节。
1.场景预申报审核:指数据使用单位在开发服务平台提交场景预申报申请,平台运营单位按要求对预申报场景的场景可行性、数据必要性、使用安全性等进行审核,及时通过开发服务平台反馈审核结果。数据使用单位所提交的数据应用场景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客观实际要求,特殊经营范围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资质。
2.场景申报审批:指场景预申报审核通过后,数据使用单位在开发服务平台提交数据模型和申报材料进行场景申报,平台运营单位、评审专家、数据提供单位以及市数据管理部门按要求对申报场景进行审批,及时通过开发服务平台反馈审批结果。
(二)场景预申报审核流程。数据使用单位应在开发服务平台填报《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预申报》,并上传《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等材料。平台运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场景预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数据使用单位可依托开发服务平台查看有关样例数据、进行模型开发和测试验证。数据使用单位不具备模型开发能力的,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服务商提供开发服务。
(三)场景申报审批流程。数据使用单位完成模型开发后,应在开发服务平台提交模型上架申请,按要求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方案(以下简称“开发方案”),包括《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建模设计说明书》等有关材料。平台运营单位对开发方案和模型上架申请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专家进行线上评估。平台运营单位或评审专家判定开发方案或模型上架服务申请较为复杂的,经市数据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线下组织评估。经评审专家评估通过且同步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后,提交市数据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场景申报审批要求主要是对应用场景开发方案中公共数据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场景的合法性、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的合规性、公共数据使用的合理性、模型算法的合理性和结果数据的不可逆性等。
(四)数据使用单位选用经评审专家评估通过并在开发服务平台上架的数据模型,且未改变模型使用数据和输出结果的开发方案提交申请,经平台运营单位初审后,可由市数据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审批,无需评审专家再行评估。
(五)开发方案审批通过后,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泉州市公共数据使用和安全保障协议》(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协议”),并通过开发服务平台向市数据管理部门备案。数据使用单位按需向平台运营单位申请相关数据质量抽样测试,平台运营单位应按要求为数据使用单位提供指定的环境进行测试。
(六)已审核同意的开发方案若需变更内容的,应当重新提报开发方案,但数据模型及使用数据和输出结果未变动的,无须重复进行评审专家评估。
(七)平台运营单位各审核环节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评审专家评估环节时限及要求按照开发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开发方案专家评审有关管理规范执行,市数据管理部门审批环节的每个节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误的,平台运营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主动向数据使用单位进行说明;退回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进行修改完善的,平台运营单位根据情况主动联系数据使用单位进行指导。
四、数据调用
(一)按照公共数据使用协议,数据使用单位在开发服务平台进行模型部署和数据调用,平台运营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服务。
(二)实时查询类开发涉及调用个人隐私和企业非公开数据的,数据使用单位应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并向开发服务平台提交授权同意的数据文件(以下简称“授权文件”)。数据使用单位应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明确向信息主体告知隐私数据的来源,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用途及授权期限等内容,保证信息主体的同意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三)授权文件应采用开发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访问使用授权书》模板,授权文件优先采用电子签名授权文书。数据使用单位应采用合法合规的电子认证服务对信息主体进行身份认证,确保授权文件合法有效。数据使用单位需修改规范模板或采用自有模板的,应在提交开发方案申请时予以说明并提供拟使用的模板。
(四)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开发服务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提交授权文件,开发服务平台验证收到的授权文件后调取并推送有关数据。平台运营单位应不定期对数据使用单位提交的授权文件进行合规性和有效性抽查。
(五)数据使用单位需通过第三方获取授权文件的,应当在提交开发方案申请时详细说明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授权文件获取方式等;开发方案审批通过后,数据使用单位和第三方合作单位应当与平台运营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公共数据协议;获取信息主体授权同意时,除第四点第(二)条明确告知的信息外,还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授权对象包括数据使用单位和第三方合作单位。
五、第三方服务
(一)为向数据使用单位提供便利的公共数据开发服务,开发服务平台引入第三方服务商。
(二)第三方服务商采取评定制,由平台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统一集中评定并向市数据管理部门报备后公布。第三方服务商应当依据相关规范提供数据产品开发服务,经评审专家审核评估通过后在开发服务平台上架,才可供数据使用单位按需选用。
(三)数据使用单位可在开发服务平台按需自愿选取第三方服务,即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第三方服务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由服务双方自行商定。平台运营单位不对第三方服务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四)第三方服务商存在违法违规或因服务问题被数据使用单位投诉或市数据管理部门处罚等情况,平台运营单位核实后有权采取通报整改、产品下架等措施。
六、安全管理
(一)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开发服务平台规范和流程使用数据;不得将获得的公共数据及加工处理结果转授权给所批准业务场景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不得超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使用数据,对超出授权期限或信息主体撤销授权的,应及时删除相关数据。
(二)数据使用单位不得通过多模型叠加或其他技术手段逆算原始数据。
(三)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在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建立数据处理和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或承诺书,明确保密工作义务和责任,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逐级落实到单位的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
(四)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在数据开发利用工作中存在漠视安全、弄虚作假、数据泄露、非法授权、违规使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开发服务平台有关规则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开发服务平台将视情节对相关主体采取暂停数据服务、终止入驻等措施。
(五)开发服务平台应尊重数据使用单位和第三方服务商的知识产权,对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开发的数据模型和使用的第三方数据保守秘密。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应向开发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情况和统计数据。
七、附则
(一)本细则所涉及的数据包含泉州市政务部门、公益事业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公共数据及衍生数据,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自有数据经合法授权提供到开发服务平台的非公共数据。
(二)开发服务平台各方角色的权利与义务:
1.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开发利用申报全流程进行监管并负责最终审批。负责设立专家库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负责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风险评估;对不合法不合规、非正当必要的,依法依规终止开发授权,如已经开发并被应用的,对数据使用行为进行追溯处置。
2.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开发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第三方服务商管理。负责对数据使用单位入驻进行合规审核、数据应用场景预申核、数据模型代码审核、场景正式申报初审。
3.第三方服务商:指聚焦行业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需求,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数据使用单位提供数据产品或配套服务的单位。第三方服务商通过挖掘潜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并依托开发服务平台先行开发数据模型、提供第三方数据服务、电子认证等服务并上架交易等服务。
4.数据使用单位:指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含第三方服务商。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在规定的场景内使用公共数据,不得转授权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并定期向市数据管理部门报告数据利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数据使用单位如在使用中发现问题数据,应向平台运营单位反馈问题数据情况,平台运营单位及时将完善后的数据回流至市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
5.数据提供单位:指为开发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数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数据应用场景提交评审专家审核并同步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数据提供单位的意见应作为市数据管理部门审批依据之一,但不作为审批是否通过的必要条件。数据提供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的原始数据来源规范、数据质量等问题,持续汇聚更新相关数据,不得随意中断数据更新、撤销开放数据、调整数据开放类型,应及时通知平台运营单位数据类型和接口变更等工作。
6.评审专家:指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专家组确认的专家,负责在收到评审通知后,按照“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始数据不出域”“结果数据不可逆”“数据最少够用”的原则,对应用场景开发方案中公共数据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场景模型、数据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核。
(三)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相关费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指通过开发服务平台申请的公共数据使用费用,暂不收费。
2.公共数据治理服务。指一级公益性开发单位依场景对原始数据进行场景化治理产生的数据治理服务费用,由一级公益性开发单位自行承担,暂不收费。
3.基础资源服务。指泉州市政务云平台为开发服务平台正常运行运营、应用场景开发利用所提供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资源服务,由市数据管理部门统一结算,暂不收费。
4.第三方技术服务。指数据模型开发、系统对接调试等相关第三方数据技术服务,由供需双方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自行协商确定。
(四)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应知晓开发服务平台的数据质量(准确性、时效性)和数据服务稳定性等问题,愿意自行承担数据和开发服务平台问题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开发服务平台收到此类问题后,应积极推动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若出现数据类型或接口变更应及时通知数据使用单位配合变更,避免因公共数据的变更导致数据使用单位出现业务中断等情况。
(五)数据使用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商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平台运营单位存在服务不到位、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乱收费等问题时,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数据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数据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查清核实相关情况,督促或约谈平台运营单位改善服务或整改存在问题。
(六)本细则所述的《泉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入驻承诺书》、《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预申报》、《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方案》、《泉州市公共数据使用和安全保障协议》等相关材料、方案或协议,由平台运营单位依据本细则拟定后报送市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七)本细则由市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试行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